兹通告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号盈置大厦3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终止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采纳之现有购股权计划(「现有购股权计划」)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购股权计划(「新购股权计划」)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其条款载於注有「A」字样之文件内,有关文件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之规则,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授出购股权以及根据据此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以及采取彼等认为就落实购股权计划可能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
(b)根据上文第1(a)项决议案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连同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後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计划授权限额」)。」
注册办事处: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36楼3607室
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大会上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之规定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网站。
(2)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人士为作其代表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则委任书须列明各受委代表据此获委任时所涉及股份数目。
(3)委任代表之委任文据及授权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4)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曾力先生、Winerthan Chiu先生及陈嘉麟先生;非执行董事吴邦兴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子勳先生、徐志刚先生及杨纫桐女士。
(5)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用途。倘中英文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