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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亚洲覆核决定;终止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恢复买卖

2014-09-10 20:14:00

覆核聆讯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举行,而覆核决定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发,先前之上市决定维持不变。

尽管董事会完全不同意覆核决定及其理据,惟经审慎考虑所有选择後,董事会决定搁置销售事项。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卖方与买方就终止销售事项订立终止协议,据此,卖方须於终止协议日期起计三个营业日内(i)向买方(或其可能指示之其他人士)不计利息退还订金6,375,000港元(买方先前支付予卖方作为部分代价付款);及(ii)向买方(或其可能指示之其他人士)支付1,000,000港元作为算定损害赔偿。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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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向买方出售销售资产,此举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覆核决定

覆核上市决定之聆讯(「覆核聆讯」)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举行,而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之决定(「覆核决定」)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发,先前之上市决定维持不变。实质上,倘本公司落实进行销售事项,则联交所将暂停股份上市,而其後申请复牌将被视为新上市申请。尽管董事会完全不同意覆核决定及其理据,惟经审慎考虑所有选择後,董事会决定搁置销售事项。

终止销售事项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卖方与买方就终止销售事项订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

根据终止协议,卖方须於终止协议日期起计三个营业日内(i)向买方(或其可能指示之其他人士)不计利息退还订金6,375,000港元(买方先前支付予卖方作为部分代价付款);及(ii)向买方(或其可能指示之其他人士)支付1,000,000港元作为算定损害赔偿。除上文披露者外,卖方与买方彼此协定不得向对方进一步行使权力或索偿。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