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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亚洲有关出售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5%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3-01-25 22:41:00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权益,相当於本集团於深圳能科达所持15%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486,000 元(约1,850,000 港元)。代价将於签订买卖协议後以现金支付。

由於出售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低於25%,故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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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订约方

卖方: 敏达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 发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买方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於本公布日期,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被视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且不为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将予出售之资产

根据买卖协议,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权益,相当於本集团於深圳能科达所持15%股权。

代价

买方将於签订买卖协议後以现金支付代价人民币1,486,000元(约1,850,000港元)。

代价乃本集团与买方经计及(其中包括)(i) 深圳能科达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亏损净额约人民币7,410,000 元(约9,240,000 港元);(ii) 深圳能科达经调整资产净值约人民币9,100,000 元(约11,340,000 港元)及本集团应占比例金额约人民币1,370,000 元(约1,710,000 港元);及(iii) 本集团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未经审核账目中投资於深圳能科达之账面值约580,000 港元後公平磋商厘定。

完成

出售事项将於完成日期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营业日或之前完成。

完成後,本公司将不再拥有深圳能科达任何股权。

有关本公司及深圳能科达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乃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本集团主要从事买卖建筑机械及备件、租赁建筑机械以及提供建筑机械修理及保养服务。

深圳能科达

深圳能科达乃於中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在中国从事买卖及租赁建筑设备以及提供保养服务。卖方持有深圳能科达15%股权,而本集团并无参与或控制深圳能科达日常营运。

以下载列深圳能科达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之财务资料: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一年 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审核) (未经审核)

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前溢利╱(亏损) 11,495 (683)

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後亏损 (685) (7,411)

资产净值 18,726 11,315

不可分派储备(附注) 2,217 2,217

经调整资产净值 16,509 9,098

附注:

该不可分派储备为法定公共福利储备,仅可应用於有关为雇员及员工提供集体福利之资本开支,且仍为深圳能科达之资产。因此,除清盘外,法定公共福利储备不可分派。

完成後,预期本集团将录得可供出售投资出售事项之收益约1,200,000 港元。有关收益乃根据代价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投资於深圳能科达之未经审核账面值约580,000 港元间之差额计算。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深圳能科达主要在中国从事买卖及租赁建筑设备以及提供保养服务。

由於营商环境欠佳,深圳能科达业之收益由二零一一年约人民币133,210,000元(约166,020,000港元)减少至二零一二年约人民币82,620,000元(约102,970,000港元)。

深圳能科达之纯利由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8,180,000元(约10,190,000 港元)减少至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亏损分别约人民币685,000 元(约854,000 港元)及约人民币7,410,000 元(约9,240,000 港元)。於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之亏损主要由於未偿还应收账款之减值亏损分别约人民币12,180,000 元(约15,180,000 港元)及约人民币6,730,000 元(约8,390,000港元),而该等亏损乃由於深圳能科达客户因破产而未能还款所致。

此外,深圳能科达亦拟要求其股东注资人民币30,000,000 元(约37,390,000 港元),以期为深圳能科达营运拨资。本集团须按比例注资约人民币4,500,000元(约5,610,000港元)。

考虑到(i) 出售事项将让本集团出售其录得亏损之投资,而本集团於其业务营运中并无控制权,同时避免作进一步资本贡献;(ii) 代价较本集团应占深圳能科达经调整资产净值约1,710,000 港元有溢价约8.47%;(iii) 本集团将於完成後变现出售事项收益约1,200,000 港元;及(iv) 本集团将收取现金所得款项净额约人民币1,470,000 元(约1,830,000 港元),以供再投资於收购起重机,故董事会认为买卖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出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低於25%,故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经调整资产净值」指深圳能科达之经调整资产净值约人民币9,100,000元(约11,340,000 港元),乃根据深圳能科达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人民币11,320,000 元( 约14,110,000 港元)扣除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不可分派法定公共福利储备约人民币2,220,000元(约2,770,000港元)计算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对外开放营业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本公司」指鹏程亚洲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36),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事项

「完成日期」指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即买卖协议日期起计第30 日,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营业日

「代价」指买方於完成後根据买卖协议就出售事项以现金支付予卖方之代价, 即人民币1,486,000 元( 约1,850,000 港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根据买卖协议出售销售权益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指发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买卖协议」指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之买卖协议

「销售权益」指深圳能科达15%股权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深圳能科达」指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企业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敏达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

(本公布所用汇率为人民币1 元兑1.2463 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