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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达控股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2-08-22 19:09:00

兹通告敏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红棉路8 号东昌大厦14 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发行红股(定义见下文)发行之红股(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

(a) 在本公司董事(「董事」)建议下,将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之有关进账额拨充资本,并授权董事应用该等款额按面值缴足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有关数目新股份(「红股」),基准为於记录日期(定义见下文)每持有一股现有股份获发三股红股,并授权董事向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星期四)(「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惟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在股东名册所示地址位於香港境外司法权区之股东且董事认为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必须或适宜将之排除於发行红股(定义见下文)以外之股东(「除外股东」)则除外)配发、发行及分派入账列为缴足之红股,基准为彼等当时每持有一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现有股份分别获发三股红股(「发行红股」),并授权董事采取彼等认为适合之措施以解决因分派任何红股而引致之任何困难;

(b) 根据本决议案将予发行之红股须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规限,并於各方面与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彼等将不合资格参与本决议案所述之发行红股;

(c) 授权董事安排将原应向除外股东发行之红股(如有)於红股买卖开始後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於市场上出售,而於扣除有关开支後,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根据除外股东(如有)各自之持股情况以港元按比例向彼等分派,有关支票将以邮寄方式送达,邮误风险由彼等自行承担,惟倘将分派予任何该等人士之金额低於100.00 港元,则授权董事将该款项拨归本公司所有;及

(d) 授权董事就发行红股作出可能属必须及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

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取得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并在其规限下,将本公司之中英文名称由「Manta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敏达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EagleLegend Asia Limited 鹏程亚洲有限公司」(「变更」),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致使变更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生效,而进行彼全权视为必要或适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安排。」

注册办事处: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ifton House 香港

75 Fort Street 皇后大道中208–220 号

P.O. Box 1350 胜基中心

Grand Cayman KY1-1108 8A室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倘其为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多名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排名先後乃按於股东名册之排名次序决定。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获委任人正式书面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属法团,则须加盖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 楼),方为有效。

4. 有关发行红股及变更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之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