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佳兆业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而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的短暂停牌公告,内容有关有待刊发载有其控股股东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38)(「佳兆业集团」)之内幕消息的公告、及(ii)佳兆业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未支付若干金融产品的款项及终止派付二零二一年中期股息。
本公司谨此澄清,本公司并无参与上述佳兆业集团交易亦非上述佳兆业集团交易的一方。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如常。于本公告日期,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得资料,在本公司并无从佳兆业集团获得任何财务资助(无论是贷款或财务担保)的基础上,本公司认为佳兆业集团面对的任何流动资金问题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时正起短暂停止于联交所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申请恢复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买卖。
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