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而刊发。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建议更换本公司核数师。
建议更换核数师
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而依据中国财政部及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及其附属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年限乃受规限。鉴于上述限制,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自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将退任本公司之核数师且不会重新获委任。董事会依据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之建议,提议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退任后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建议」),并须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书面确认,并无有关其退任的状况须予知会本公司股东。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进一步确认,本公司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并无出现意见分歧或未决事宜,亦无有关更换核数师的事宜须予知会本公司股东。
董事会谨此向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其过去多年向本公司提供服务致以衷心感谢。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更换核数师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通函,连同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