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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汇石油有关《上市规则》之除牌框架的修订

2018-07-16 15:17:00

本公告乃光汇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 13.24A 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和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之公告 (「公告」)。 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有关除牌框架的修订

本公司的股份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已暂停买卖。 如本公司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所披露,联交所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公司发出复牌条件的信函。

上市规则之除牌框架修订(「修订」)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生效日期」)生效,据此,联交所可将发行人於证券买卖暂停十八个月後除牌。鉴於本公司股份在生效日期前暂停买卖少於十二个月,倘若本公司之股份买卖於生效日期起继续连续暂停十八个月,联交所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第 6.01A(2)(b)(i) 条取消本公司上市。

十八个月期限将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到期 (「期满日」)。 倘若本公司未能於期满日前满足所有恢复条件以使联交所满意并在期满日前恢复其股份买卖,则上市部将建议上市委员会展开取消本公司的上市的程序。在适当情况下,联交所有权根据上市规则第 6.10 条施加较短的特定补救期。

继续暂停股份买卖

本公司於联交所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作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