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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上市地位

2020-10-16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 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 二十九日、二零二零年五月 十九日、二零二零年七月 二十七日、二零二零年七月 三十一日 、 二零二零年八月 四日、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 九日 之公告(「 该等公告」 )。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暂停及复牌条件

本公司于联交所买卖之股份(「 该股份」) 已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暂停。 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十八日收到联交所的函件, 其中联交所阐明了恢复本公司股份买卖的条件( 「复牌条件」 )。 本公司须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计划以解决复牌条件。

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八日 收到联交所的函件,其中施加额外的复牌指引。 本公司必须满足联交所的所有复牌条件,并于二零二零年一月 三十一日 ( 「复牌截止日期」 )前恢复买卖。

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一月 三十一日向联交所提交延期申请, 向上市委员会申请将复牌截止日期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五月 二十九日。

上市委员会决定

上市部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通知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未能于复牌截止日期前达成所有复牌条件/指引且无法证明其处于港交所指引信( GL95-18)第19段所述可给予延长时间之「特殊情况」,并出于礼貌通知本公司,其建议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撤销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市部建议」)。

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致函联交所,并要求阅读上市部建议的理由、 出席上市委员会会议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市委员会作出陈述。本公司还要求,除非上市部满足以上要求(「 本公司的要求」),否则其不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撤销本公司上市地位的申请。

儘管本公司表示反对, 联交所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通知本公司,上市委员会决定拒绝本公司的要求,并撤销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向联交所正式提出申请,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对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进行覆核。 随后于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八日举行了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听证会。

本公司之提交

本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呈报本公司已竭尽所能,并真切地落实行动以满足复牌条件/指引,并重组本公司未偿还债务和业务运营。但是, 冠状病毒的爆发妨碍了本公司的工作,包括停止了审计工作的完成, 延长了与债权人和本公司资产购买者的谈判, 其超出了本公司的控制范围。 本公司提交表示如果批准延期, 本公司将能在二零二零年底前遵守复牌条件/指引。

本公司进一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交了本公司为满足复牌条件/指引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a)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新任核数师,自二零二零年一月 二十三日 起生效,以填补罗兵咸永道辞任后之临时空缺, 及继续进行未刊发财务业绩之审核工作;

(b) 本公司已委任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罗申美」) 对Brightoil Petroleum (S’pore)Pte. Ltd. ( 「 BOPS」 )(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于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内进行的多项背对背买卖或订购销售交易进行法证调查。该法证调查报告已完成,及有关该法证调查之主要发现的公告已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发佈。 罗申美进一步受聘为BOPS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准备补充法证调查报告(「 补充报告」),该补充报告已完成,及有关该补充报告之主要发现的公告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发佈;

(c) 本公司已分别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十四日和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一日发佈了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 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年度业绩公告和年度报告。随后,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之未经审核中期业绩公告于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七日发佈;

(d) 本公司与债权人持续协商,取得与数名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和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完成后,各贷款期限将延长至一年至十二年不等, 债务总额将大幅减少; 及

(e) 本公司已出售所有船舶以筹集资金偿还本公司所欠的未偿债务,并且本公司正在出售其在舟山的储油和码头设施中的大部分权益,以筹集更多资金偿还部分债务。

上市覆核委员会之决定

上市覆核委员会于二零二零年十月 七日致函通知本公司,在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八日举行的上市覆核委员会听证会后,其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撤销本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管理层对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之回应

董事会接受尚未完全满足复牌条件/指引,并且是否可以在二零二零年年底前满足所有复牌条件/指引, 存在不确定性。但是,董事会认为管理层已经尽最大努力并利用所有可用资源来满足复牌条件/指引。 董事会亦认为, 本公司的复牌计划是合理可行的, 以满足所有复牌条件。 然而, 由于冠状病毒爆发, 该计划的实施被推迟。 董事会对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的决定, 以及拒绝批准本公司要求的延期表示深切遗憾。

儘管如此,董事会仍将继续努力完成当前的债务重组计划、 并且经营及持续发展当前的业务以及完成出售舟山储油项目 , 从而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本公司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徵寻相关专业顾问及机构的意见、 商讨及研究可行的具体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取消上市地位对本公司持份者造成的影响,及保护本公司所有持份者的利益,包括本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及小股东。

有关本公司之发展、 未来计划及财务信息的进一步信息,可继续通过本公司网站:www.brightoil.com.hk获得,或联络本公司投资者关係部。

取消上市地位

联交所于二零二零年十月 八日 致函通知本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 该股份将取消上市地位。 该股份的最后上市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而该股份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时起取消上市地位。

股份状况

本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应注意,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即该股份于联交所的最后上市日期)后,儘管股票仍继续有效,但该股份将不再继续上市,亦不再于联交所买卖。股东如对取消本公司于联交所上市地位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徵询适当之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