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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一间附属公司69.75%已发行股本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6-26 00:00:00

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且买方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9.75%),代价为18,235,002.74港元。

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于目标公司中拥有任何权益及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集团之附属公司。目标公司之账目将不再併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