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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一间附属公司70%已发行股本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1-19 00:00:00

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且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70%),代价为229,000,000港元。

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于目标集团中拥有任何权益,因此,目标集团之成员公司将不再为本集团之附属公司。目标集团之账目将不再併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