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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出售及经营性租赁安排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0-29 00:00:00

订立该交易事项的因由及裨益

鉴于本公司于中国大陆业务发展需要,以及为与中央管理企业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全面战略合作,经董事会商议,认为以出售及经营性租赁的方式营运LNG罐式集装箱,有助增加现金流灵活性,减少资金占用,令本公司可以同时投放资源发展其他天然气项目。此外,与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LNG罐式集装箱由海外进口液化天然气,有助双方切入清洁能源的领域,对本公司未来的发展前路有莫大的裨益。

因此,本公司与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将LNG罐式集装箱向瑞机能源出售,然后以经营性方式租赁向瑞机能源租借已出售之LNG罐式集装箱。

另外,为保持长久战略性合作关係,本公司与瑞机能源签订《框架协议》,以便日后延长LNG罐式集装箱租赁期。

《买卖合同》

于2019年10月26日,本公司透过宁波港林(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港纵贸易(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分别签订《LNG罐式集装箱买卖合同》,合共出售275台LNG罐式集装箱,总值人民币119,700,000元(相当于约港元131,800,000)。

截至2019年10月26日, 275台LNG罐式集装箱净值为人民币106,254,978元,本次出售LNG罐式集装箱为本公司录得总值人民币13,445,022元的利润。

《租赁合同》

于2019年10月26日,本公司透过港宇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签订《LNG罐式集装箱租赁合同》,向瑞机能源经营性租赁全部275台LNG罐式集装箱,为期3年。

《框架协议》

于2019年10月25日,本公司与港宇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签订《LNG罐式集装箱框架协议》,为期6年。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项下交易合併计算后之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