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正以电子会议模式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或修改)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张艳(「卖方」)(作为卖方)与综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环保服务」,本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之股份买卖协议(「原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经(i)卖方、综合环保服务与综环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综环投资」,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之补充协议(「第一份补充协议」)(其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ii)卖方与综环投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第二补充协议(连同原协议及第一份补充协议,统称「买卖协议」)(其注有「C」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不时补充及修订),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综环投资向卖方收购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5,605,263股股份,连同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其项下授出有关目标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就买卖协议或在其他方面就实施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而言为及代表本公司进行其认为属必需或合宜或权宜之一切事宜及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签立、修订、补充、交付、豁免、提交及执行买卖协议以及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并授权任何董事与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或两名董事于彼等认为适当之情况下在任何文件或契据加盖本公司印章(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