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收购于新三板上市的目标公司股份 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及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建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应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知会,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卖方及综环投资订立协议的第二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以修订协议中有关(其中包括)完成的若干条文。 经第二份补充协议修订,完成将以下列方式发生(a)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进行场外交易,而非通过新三板交易;及(b)所有销售股份将同时一批转让,而非分批转让。 各方同意,待协议所载所有先决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豁免)以及卖方已取得相关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凭证,确认卖方已就收购事项项下的销售股份的转让支付其应付的个人所得税,完成将按下列方式进行: (1) 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或卖方与综环投资可能协定的较晚日期,惟于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下文所指合规确认书所规定的期限),卖方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将所有销售股份转让予综环投资;及 (2)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发出有关转让所有销售股份的合规确认书后一个营业日内,综环投资应指示其银行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代价。 除上文所述外,根据第二份补充协议,并无对协议进行重大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