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委任李旺荣先生(「李先生」)及梁静女士(「梁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委任肖建木先生(「肖先生」)为本公司独立监事(「该公告」)。除该公告所披露的资料外,本公司董事会谨此补充:
(a)李先生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酬金为每年人民币50,000元;(b)梁女士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酬金为每年人民币50,000元;
(c)肖先生作为本公司独立监事的酬金为每年人民币50,000元。
李先生、梁女士与肖先生已分别与本公司签订了委任合同,上文所提到的各位的薪酬由本公司董事会按照他们各自的职责、责任及现行市况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