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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贤园中国须予披露交易

2014-05-15 22:44: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上海安贤园(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两名独立第三方就成立合资公司订立投资协议,合资公司将主要於中国从事经营及管理墓园及提供殡仪服务。

监於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之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超过25%,其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本集团於合资公司之投资须待( 其中包括)取得所有必要相关中国政府及监管机关之批准後,方可作实,故可能会或不会落实进行。因此,投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於投资或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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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上海安贤园(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两名独立第三方就成立合资公司订立投资协议,合资公司将主要於中国从事经营及管理墓园及提供殡仪服务。

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订约方(1) 上海安贤园

(2) 余蕙瑛女士

(3) 王伟先生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均为独立第三方。

订约方之出资

根据投资协议,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10,000,000元,其将由上海安贤园、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分别拥有51%、29%及20%。预期合资公司之总投资额将为人民币60,000,000元。本集团向合资公司之出资将以现金方式作出,而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向合资公司出资将以向合资公司转让位於中国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花椒水井旁之总占地面积约382.78亩( 相等於254,931平方米)之一幅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经营许可证之方式作出。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之出资总额将相等於就转让上述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应付当地中国机关之总金额。倘应付当地中国机关之总金额少於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之协定出资总额,则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须以现金出资相等於不足数额之金额。

合资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合资公司之业务范围

合资公司将( 须待中国政府及监管机关批准後,方可作实)主要於中国从事经营及管理墓园及提供殡仪服务。

先决条件

合资公司须待达成( 其中包括)以下条件後,方可展开业务:

(a) 合资公司已取得总建筑面积约382.78亩( 相等於254,931平方米)之一幅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其中约20亩( 相等於13,320平方米)须获批准用作兴建殡仪馆而余下362.78亩( 相等於241,611平方米)须获批准用作兴建墓地;

(b) 合资公司已取得墓园经营许可证;及

(c) 上海安贤园已完成对投资之尽职审查,并信纳尽职审查之结果。

管理组织

根据投资协议,合资公司之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董事将由本集团提名及余下两名董事将由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提名。合资公司之董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将由本集团提名,而总经理及法定代表将由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提名。此外,合资公司亦将成立由三名成员组成之监事会,其中两名成员将由本集团提名及余下一名员将由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提名。监事会主席将由本集团提名。

有关合资公司之资料

合资公司乃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 未缴款)及其营业执照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发出。投资协议之订约方预期合资公司将於(a)总建筑面积约382.78亩( 相等於254,931平方米)之一幅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已转让予合资公司,及(b)合资公司向中国机关取得墓园经营许可证後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展开业务。

进行投资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发展及经营墓园业务。於合资公司之投资乃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提供资金。本公司拟透过进一步发展其现有墓园及透过於中国收购新墓园而继续专注於墓园业务,而由於老龄人口增长趋势,董事相信墓园业务具有庞大增长机会。董事相信投资符合本公司之业务计划及投资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而投资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监於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之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超过25%,其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本集团於合资公司之投资须待( 其中包括)取得所有必要相关中国政府及监管机关之批准後,方可作实,故可能会或不会落实进行。因此,投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於投资或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百慕达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股份代号:00922)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且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投资协议」指上海安贤园、余蕙瑛女士及王伟先生就成立合资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之投资协议

「合资公司」指贵州盘县安贤园艺术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指上市规则第14.04(9)条界定之「百分比率」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安贤园」指安贤园( 上海)陵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