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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理财产品

2020-05-21 00:00:00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以及2019年8月29日审议批准了《关于本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6日及2020年5月14日之公告,关于2019浙商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三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四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五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六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七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八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九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十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十一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十二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十三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十四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十五份理财协议、2019浙商银行第十六份理财协议、2020浙商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20浙商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20浙商银行第三份理财协议、2020浙商银行第四份理财协议、2020浙商银行第五份理财协议及2020浙商银行第六份理财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冰箱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据此向浙商银行(作为发行人)以总认购金额人民币2,630,000,000元(相当于约2,920,665,306港元注1)认购理财产品。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5月21日,冰箱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订立2020浙商银行第七份理财协议以认购2020浙商银行第七项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18,725,052港元注2)。

本集团使用自有閒置资金支付该等浙商银行理财协议各自项下的认购金额。

2020浙商银行第七份理财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当该等浙商银行理财协议下的相关认购金额合併计算时,该等浙商银行理财协议下的交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该等浙商银行理财协议下的交易按合併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