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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理财产品

2020-01-02 00:00:00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以及2019年8月29日审议批准了《关于本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2019年8月8日及2019年8月16日之公告,关于2018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18华夏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三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四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五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六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七份理财协议及2019华夏银行第八份理财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空调营销公司及冰箱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据此向华夏银行(作为发行人)以总认购金额人民币2,06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2,348,256,161元注1)认购理财产品。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1月2日,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冰箱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订立2020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以认购2020华夏银行第一项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111,948,235元注2)。

本集团使用自有閒置资金支付该等华夏银行理财协议各自项下的认购金额。

2020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当该等华夏银行理财协议下的相关认购金额合併计算时,该等华夏银行理财协议下的交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该等华夏银行理财协议下的交易按合併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