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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理财产品

2019-07-11 00:00:00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及2019年1月23日审议批准了《关于本公司以自有閒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使用自有閒置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空调营销公司及冰箱营销公司订立了2018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18华夏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三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四份理财协议及2019华夏银行第五份理财协议,据此向华夏银行以总认购金额人民币1,26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1,439,846,558.86元注1)认购理财产品。本集团动用其閒置资金支付该等理财协议下的认购金额。

2018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18华夏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一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二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三份理财协议、2019华夏银行第四份理财协议及2019华夏银行第五份理财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理财协议下的相关认购金额将合併计算。该等理财协议下的交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合併计算基准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该等理财协议下的交易按合併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