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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理财产品

2022-08-18 00:00:00

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以及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已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以及2022年6月24日审议批准了《关于本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

兹提述该等浦发银行理财协议,关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认购方)据此向浦发银行(作为发行人)认购理财产品,进一步详情已于本公告内标题为「该等浦发银行理财协议列表」一节中列示。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2年8月17日至8月18日期间,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空调营销公司、冰箱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订立2022浦发银行第4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5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6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7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8份理财协议,以认购2022浦发银行第4项理财产品、2022浦发银行第5项理财产品、2022浦发银行第6项理财产品、2022浦发银行第7项理财产品及2022浦发银行第8项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00元(相当于约1,040,194,321港元注1)。

本集团使用自有閒置资金支付该等浦发银行理财协议下的认购金额。

2022浦发银行第4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5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6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7份理财协议及2022浦发银行第8份理财协议本身交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均低于5%,因此2022浦发银行第4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5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6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7份理财协议及2022浦发银行第8份理财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2022浦发银行第4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5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6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7份理财协议及2022浦发银行第8份理财协议下的认购金额合併计算时,交易的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且该等浦发银行理财协议下的相关认购金额合併计算时,该等浦发银行理财协议下的交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2022浦发银行第4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5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6份理财协议、2022浦发银行第7份理财协议及2022浦发银行第8份理财协议下的交易按合併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