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健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发表本公佈。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建议修订」)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符合最新法律及监管规定,当中包括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之上市规则附录三之修订。有鑑于建议作出之变更,董事会建议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建议修订之主要范围载列如下:
1.容许所有股东大会(其中包括股东週年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任何续会或延会)以实体会议或虚拟会议或两者兼采之方式举行;
2.加入「通讯设施」、「人士」、「出席」及「虚拟会议」之释义,使新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相关条文与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一致,并对相关细则作出相应变更;
3.更新「法例」之定义,使其符合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案(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案,经综合及修订)(「法案」);
4.加入「营业日」、「黑色暴雨警告」、「烈风警告」、「在联交所网站登载」、「供股」及「主管监管机构」之释义,并对相关提述作出任何相应变更;
5.删除「联繫人士」之释义及加入「紧密联繫人」之释义,并对相关条文作出相应变更(包括规定董事不得就批准涉及本身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投票(亦不得计入法定人数)之条文);
6.删除有关本公司并非透过市场或竞价方式购买可赎回股份的条文;
7.规定于任何年度(i)暂停查阅股东名册及(ii)暂停股份过户登记之各相关期间,可由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该年度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而延长,惟有关期间于任何年度不得延长至超过六十天(或适用法律可能订明之有关其他期间);
8.规定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週年大会,而有关股东週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9.阐明召开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必须发出不少于二十一日通知,而任何股东特别大会则可发出不少于十四整日的通知而召开;
10.加入鑑于容许股东大会以实体会议或虚拟会议方式举行而须于股东大会通告内具体说明之额外详情;
11.规定董事会有权在每份召开股东大会之通告内订明可自动延迟或更改相关股东大会而不作另行通知之情况,当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当日于股东大会举行当时或之前的任何时候发出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12.规定所有股东有权(i)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发言;及(ii)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13.规定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现有董事会名额的任何董事,只任职至本公司在其获委任后之首个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14.在废除上市规则附录三之相关规定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3.44条之规定,更新有关董事不得就批准其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拥有重大权益之任何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投票(亦不得计入法定人数)之情况之条文;
15.在将「联繫人」之释义改为「紧密联繫人」后,更新有关规管本公司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向董事或其紧密联繫人提供任何贷款、担保或抵押之条文;
16.规定若主要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须审议之事宜中有利益衝突,而董事会釐定该事宜为重大,则应在实体董事会会议上处理该事宜,而非透过书面决议案处理;
17.阐明委任本公司核数师须以普通决议案方式进行;
18.规定股东可在本公司核数师任期届满前随时以普通决议案之方式批准罢免本公司核数师;
19.阐明本公司核数师之酬金须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釐定;
20.规定在法案规限下,本公司可以特别决议案之方式议决将本公司自动清盘;
21.加入「财政年度」之释义,规定除非由董事不时另行决定,否则本公司之财政年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结束;及
22.更新及整理释义及其他提述,并因应上述修订作出一致之相应修订及其他内务修订。
建议修订须待股东于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在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后生效。本公司将于适当时间向股东寄发股东週年大会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股东週年大会之详情、有关建议修订以及新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详细资料,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