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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物业

2021-08-06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已订立购买选择权,据此,买方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该物业,代价为3,200,000新加坡元(相当于约18,304,000港元)。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