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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

2019-02-12 00:00:00

本公告乃国能集团国际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本公司股份(「股份」)买卖,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本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一阶段的决定(「该决定」)。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来函(「该函件」),当中(其中包括)列出下列有关本公司的复牌指引(「复牌指引」):

证明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

公佈所有重要资料以供其股东及投资者评估其状况。

该函件亦注明,本公司必须就导致其股份暂停买卖的事件作出补救,并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直至联交所信纳为止,方可恢复证券交易,且就此而言,本公司须负上制定复牌的执行计划的主要责任。联交所亦指出,一旦本公司状况有变,联交所或会修改或补充复牌指引。

本公司须于载有该决定的函件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届满之前最少10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书(「复牌建议书」),以证明其拥有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的充足业务或资产。于六个月期间完结时(即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联交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决定是否将本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

本公司将采取合适措施,以解决导致其股份暂停买卖的事件,并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直至联交所信纳为止,从而恢复股份买卖。本公司将适时发出进一步公告以知会公众有关事态发展。

继续暂停买卖股份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履行复牌指引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