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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订立新金融服务协议

2020-10-27 00:00:00

新金融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有关本公司与国电财务之间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订立金融服务协议,据此,国电财务同意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本集团提供贷款服务、存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应的年度上限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原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集团」)与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两家集团重组为国家能源集团后,国家能源集团只能保留一家财务公司。因此,原国电集团附属财务公司国电财务将注销,由国家能源集团对原神华集团附属财务公司神华财务有限公司(「神华财务公司」)进行增资并取得控制权,并将其更名为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国能财务」),面向全集团提供服务。

因此,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与国能财务订立新金融服务协议,据此,国能财务同意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本集团提供贷款服务、存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协议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直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届满。届满后经各方同意,可以自动续期一年。经本公司与国电财务协商确定,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签订的原金融服务协议及其相应的年度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终止。

本公司将就未来一年(即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14A章的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第14A.35及14A.71条所载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58.44%的已发行股本,其为上市规则定义下的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国能财务为国家能源集团的附属公司,构成国家能源集团的联繫人,故其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鉴于国能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贷款服务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集团而言与独立第三方在中国提供类似服务的条款相若或属更佳,而且本集团不会就贷款服务抵押任何资产,故贷款服务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各项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超过0.1%,但低于5%,因此由国能财务向本集团提供之存款服务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条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6至14A.39条项下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1条之相关规定,在本公司下一次刊发的年度报告及账目内披露有关详情。

就国能财务将向本集团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而言,其各项百分比率均低于上市规则第14A.76条所载的最低豁免水平,因此,国能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条款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司关连董事刘金焕先生、张小亮先生和杨向斌先生由国家能源集团委派并在国家能源集团任职,故彼等于本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彼等已就批准新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之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披露者外,本公司概无董事于新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