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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物业之主要交易(1)延长完成日期(2)澄清公告及(3)延迟寄发通函

2020-03-18 00:00:00

谨此提述前海健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就出售交易而刊发之公佈(「该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公佈所界定之词汇于本公佈中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临时买卖协议,完成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或之前(如买方行使选择权,即2020年5月18日后的30天)。于2020年3月18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李志刚先生,彼为退休人士)订立了临时买卖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卖方与买方同意将完成日期从2020年5月18日延至2020年6月3日,及买方也没有选择权将完成日期延长30日。

除上述资料外,临时买卖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和条件均维持不变并继续有效。以上是由双方公平协商后达成。董事认为,根据一般商业条款,经补充协议补充之临时买卖协议的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如该公佈所披露,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股东书面批准以代替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向股东取得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刊发该公佈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通函。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载入通函所需之资料(即债务声明),故本公司预期寄发通函之日期将押后至2020年4月9日或之前。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而联交所亦已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因此,寄发通函之日期将押后至2020年4月9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