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大国际提示性公布

2017-11-02 22:41: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统称「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香港高等法院颁发本公司胜诉及徐连国先生(「停职董事」)和徐连宽先生(「前董事」),合称相关董事(「相关董事」),败诉之命令(「命令」),强制彼等(其中包括)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提供中国附属公司及本集团於中国之联营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以作审核及刊发本集团分别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财务业绩,并就本集团之审核所要求提供一切合理文件、资料及协助。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对相关董事作出法律程序之进展

诚如本公司日期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之公布所披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前董事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就香港高等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颁布的裁决之上诉通知书(「上诉」),就本公司所深知及尽悉,直至本公布日期,前董事仍未就上诉之聆讯排期;若有建议,本公司将采取所需行动对上诉进行抗辩。

此外,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公布所披露,香港高等法院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颁下本公司胜诉之出售令(「出售令」),根据该出售令,本公司(除其他事外)可以按出售令内之条件,通过香港法例第571 章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之持牌证券公司,对停职董事持有Zhong Da (BVI) Limited 资本中57.22%之受益权以私人配售方式出售。本公司正就执行该出售令作准备,并按出售令与若干配售代理就出售Zhong Da (BVI) Limited 的股权进行蹉商。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布,以令股东及投资者知悉法律程序之进展。

恢复股份买卖之预备工作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之公布所披露,根据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之来信函,上市(覆核)委员决定维持联交所之裁决,根据上市规则第17 项应用指引,将本公司列入第三除牌阶段。

第三除牌阶段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到期,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正与相关卖方就收购潜在目标集团,正尽最大努力落实条款,并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书。本公司已聘用若干的专业顾问,进行收购相关之准备工作,以及拟定复牌建议书,本公司将进一步聘用其他专业顾问,以处理恢复股份买卖(「复牌」)所需要的其他工作。倘任何潜在收购谈判完成并落实,将可能构成须予公布之交易。

当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适时刊发公布。

余下分部之发展及最新情况

除了在维持与寻求发展现有业务之余,诚如该等公布之前所披露,香港管理层一直不断致力扩展及进一步发展本公司现有之贸易业务。本公司一直不断寻找潜在业务夥伴及╱或客户,在相关的领域下扩展其他产品及商品之交易。然而,基於现正进行复牌之准备,本公司正在审视,亦将不时审视本集团因任何收购而扩大後之业务。在复牌後,本集团可能会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及计划。本公司建议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必不时留意有关本公司复牌及/或业务发展之公布。。

本公司将遵守上巿规则项下之相关要求,於适当时候另作进一步之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