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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标题)中大国际澄清公布有关本公司之消息

2017-10-24 16:31:00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之内部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中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最近发现,深圳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可能以田金所之名(「涉事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邀请投资者购买其服务或产品,并於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其中包括):

(i) 其联营公司华融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达」)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获得上市公司中大工业集团(「中大工业」,股份代号为 HK00909) 之控股权益;

(ii) 上述中大工业为本公司之控股公司;及

(iii) 上述中大工业控制上述华融达之股权;

本公司希望澄清,本公司为有别於上述中大工业之个体,及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及权益披露登记册,本公司并无名为「中大工业集团」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根据本公司最後获得之资料(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未能核实),本公司怀疑上述「中大工业集团」可能指由执行董事徐连国先生(其执行董事之职责已被停职)及前董事徐连宽先生(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辞任)拥有之私人集团同名公司。

於任何情况下,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涉事公司及华融达并无持有本公司控股股权,且本公司与涉事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本公司亦谨此强调,诚如本公司先前公布所披露,本公司已获得质押令,就徐连国先生於 Zhong Da (BVI) Limited 主要权益(「BVI 股份」),以及 Zhong Da (BVI) Limited 应占本公司之股权实行质押(Zhong Da (BVI) Limited 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香港高等法院已颁下本公司胜诉之出售令(「出售令」)以出售BVI股份,作为本公司因彼未能遵守香港高等法院颁下本公司胜诉之命令而遭受损失之补偿。有关该等诉讼及命令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公布。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正准备强制执行出售令。

此外,本公司欲澄清,其尚未或并未以任何形式参与涉事公司或华融达之业务,亦未以任何形式与彼等进行合作。本公司将就是否应对涉事公司或其关连人士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意见,并考虑可能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宜,以保护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

本公司股东及其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