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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国际提示性公布

2017-06-30 20:35: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公布(统称「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香港高等法院颁发本公司胜诉及徐连国先生(「停职董事」)和徐连宽先生(「前董事」),合称相关董事(「相关董事」),败诉之命令(「命令」),强制彼等(其中包括)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提供中国附属公司及本集团於中国之联营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以作审核及刊发本集团分别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财务业绩,并就本集团之审核所要求提供一切合理文件、资料及协助。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对相关董事作出法律程序之进展

诚如本公司日期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之公布所披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前董事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就香港高等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颁布的裁决之上诉通知书(「上诉」),就本公司所深知及尽悉,直至本公布日期,前董事仍未就上诉之聆讯排期;若有建议,本公司将采取所需行动对上诉进行抗辩。

此外,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公布所披露,香港高等法院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颁下本公司胜诉之出售令(「出售令」),根据该出售令,本公司(除其他事外)可以按出售令内之条件,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下之持牌证券公司,对停职董事持有Zhong Da(BVI) Limited 资本中57.22%之受益权以私人配售方式出售。本公司正就执行该出售令作准备。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布,以令股东及投资者知悉法律程序之进展。

恢复股份买卖之预备工作

诚如该等公布所披露,以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有关於本公司已进入第一阶段除牌程序以及联交所要求之复牌条件之公布,本公司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提交复牌建议书。及後,本公司已大概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递交了第一版的复牌建议书。

联交所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公司发出信函,通知本公司已进入第二阶段除牌程序,第二阶段除牌程序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届满。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向联交所递交了第二版的复牌建议书(「复牌建议」)。

联交所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公司发出信函,通知本公司复牌建议不可行,并根据上市条例将本公司列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裁决」)。本公司不同意该裁决,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要求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会」)覆核该裁决。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公告所披露,委员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颁布其决定,维持联交所上市部之裁决,即复牌建议并不切实可行,将本公司列入第三除牌阶段。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2)条,要求委员会对裁决作出第二次覆核。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之公告所披露,根据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之来信函,上市(覆核)委员决定维持联交所之裁决,根据上市规则第17 项应用指引,将本公司列入第三除牌阶段。

当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适时刊发公布。

余下分部之发展及最新情况

在维持与寻求发展现有业务之余,诚如该等公布之前所披露,香港管理层一直不断致力扩展及进一步发展本公司现有之贸易业务。本公司一直不断寻找潜在业务夥伴及╱或客户,在相关的领域下扩展其他产品及商品之交易。

诚如该等公布之前所披露,本集团正供应建筑材料予香港基础建设项目。本集团亦正与其他供应商进行商讨,以分销其他建筑材,使产品更多元化。

本公司一直尝试重新建立本集团之制造业务,但受制於资源所限,纵然不时能获取从以往客户介绍之订单,本集团未能建立或收购一家制造厂生产。最近,本集团与一家中国内地具规模的工厂(「电池厂」)谈判成功,签订制造车用电池的生产合同,该电池厂将提供足够的生产力以满足本集团手上之订单。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本集团已跟电池厂之现有股东签订没有法律约束力之意向书,收购电池厂不少於60%之股权。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适时另行刊发公布。

本公司现正与一些卖家就一些项目之收购进行磋商,以加强本公司之资产基础及改善本公司之收入来源。倘任何新项目得以落实并根据上巿规则之规定构成须予公布之交易,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作公布,并遵守上巿规则项下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