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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之公告最高达300,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

2020-07-23 00:00:00

本公告乃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作出。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该银行」)订立一份定期贷款函件(「贷款函件」),据此,该银行已同意向本公司授予最高达300,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到期日为自本公司接纳贷款函件(「贷款」)日期起三年。

根据贷款函件,本公司已向该银行作出契诺及承诺(其中包括),于整段贷款年期内,本公司将促使:

(i)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益拥有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控股」)的全部拥有权权益;及

(ii)珠海九洲控股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最少30%,并为本公司最大单一实益股东,且对本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

于本公告日期,珠海九洲控股合共持有本公司878,155,109股普通股,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1.50%。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只要导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之披露责任之情况持续存在,则于其中期及年度报告内载入适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