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公告批准豁免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2020-05-27 00:00:00

兹提述(i)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之综合要约及回覆文件(「综合文件」);(ii)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发佈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有关澄清综合文件之公告;及(iii)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发佈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有关(其中包括)要约结果及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公告(「要约结束公告」)。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诚如要约结束公告所述,紧随要约结束后,待接获之有效接纳涉及之要约股份之转让事宜于登记处正式办理登记后,304,472,065股股份(相当于要约结束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1.33%)乃由公众(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因此,于要约结束公告日期,本公司未能在要约结束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载之25%公众持股量规定。因此,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即要约结束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在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至八月七日止期间内,短暂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当中已考虑到(其中包括)委聘配售代理及由要约人向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或其任何核心关连人士概无关连亦非与要约人一致行动之人士)进行配售以恢复股份公众持股量所需之时间。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联交所已批准本公司于发佈本公告之前提下,在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至八月七日止期间内短暂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恢复公众持股量事宜发佈进一步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