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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 及 有关二月客轮租赁协议及 四月客轮公司客轮租赁协议的澄清

2019-04-26 00:00:00

关连交易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海通船务(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与九洲船务订立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以租赁九洲船务之标的客轮,租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据此,海通船务将使用标的客轮营运相关客轮航线。

上市规则涵义

海通船务为上市规则第14A.16条项下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而九洲船务为上市规则第14A.07(4)条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四月客轮公司客轮租赁协议、二月客轮租赁协议及十二月客轮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合併,犹如一项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项下租赁标的客轮将被视为收购资产(即收购资本资产)。由于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项下租赁标的客轮的期限为固定期限,故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公司的一次性关连交易。有关四月海通船务客轮租赁协议、四月客轮公司客轮租赁协议、二月客轮租赁协议及十二月客轮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使用权资产预期总价值的相关适用比率(按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赋予之涵义)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构成部分豁免关连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年度审阅及披露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