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之公告最高达人民币400,000,000元的定期贷款

2021-04-26 00:00:00

本公告乃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作出。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该银行」)订立一份定期贷款函件(「贷款函件」),据此,该银行已同意向本公司授予最高达人民币400,000,000元的无承担定期贷款(「贷款」),最终到期日为首次提用贷款日期起满三年之日子或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二日,以较早者为准。

根据贷款函件,本公司已向该银行作出契诺及承诺(其中包括):

(1)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国资委」)须(i)实益持有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控股」)不少于51%(直接或间接)股权;及(ii)持有珠海九洲控股单一最大股权;

(2)珠海九洲控股受珠海国资委管理控制;

(3)珠海九洲控股须(i)实益持有本公司不少于30%(直接或间接)股权;及(ii)持有本公司单一最大股权;及

(4)珠海九洲控股继续对本公司具管理控制权。

此外,珠海九洲控股为该银行出具一份安慰函,据此,珠海九洲控股承诺,在贷款年期内,(i)珠海九洲控股须继续是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ii)珠海国资委须继续是珠海九洲控股及本公司之最终控制实体;及(iii)珠海九洲控股须促使本公司根据贷款函件准时向该银行还款。

于本公告日期,珠海九洲控股合共持有本公司878,155,109股普通股,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1.50%。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只要导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之披露责任之情况持续存在,则于其中期及年度报告内载入适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