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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警

2021-03-10 00:00:00

本公告由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现时可得的财务资料,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零财政年度」)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将较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九财政年度」)减少不少于45%。儘管本集团物业发展业务因珠海翠湖香山高端旅游地产项目物业单位之销售组合变动而确认重大收益及分类业绩增加,惟上述溢利减少乃主要归因于下列综合影响,(i)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爆发而采取若干措施以减少港珠客轮航线服务班次甚至停航,导致九洲蓝色干线及蓝色海洋旅游业务收益减少或亏损增加(视情况而定),(ii)疫情影响外地及本地消费者出行及消费意欲,导致本集团酒店业务及旅游景点业务收益减少或亏损增加(视情况而定),及(iii)疫情期间,由于金融资产减值亏损净额、交通量减少及燃油市场需求减少,导致本集团公用事业及金融投资业务收益减少或亏损增加(视情况而定)。

由于本公司仍在准备其二零二零财政年度经审核综合业绩,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以董事会对本集团二零二零财政年度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所作初步评估及本公司目前可得资料为依据,其财务数据或资料既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审阅,亦未获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批准。预期本公司将于上市规则所规定时限内刊发本集团二零二零财政年度之业绩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兹提述(i)本公司与LongwayServicesGroupLimited(「要约人」)所联合发佈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公告(「私有化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向计划股东(定义见私有化公告)提呈关于根据公司法第99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之该建议(定义见私有化公告)及建议撤销上市地位;(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之公告,;及(ii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联合发佈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有关延迟寄发计划文件(定义见私有化公告)之公告。

本公告所载盈利预警(「盈利预警」)构成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10项下盈利预测,并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10.4之规定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发出报告。

鑑于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内幕消息条文项下适时披露内幕消息之规定,本公司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儘快发出本公告,而在此时间限制下,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报告规定时在时间或其他方面确实遭遇实质困难。

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0.4,倘盈利预警首先在公告内刊出,则其全文(连同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就上述盈利预测发出之报告)必须重复载于下次发送予股东之文件内。盈利预警将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遵照收购守则儘快发出报告,而有关报告将载入本公司即将送交股东之下一份文件(「股东文件」)内。然而,倘二零二零财政年度之全年业绩(属收购守则规则10.9范围内)于发佈下一份股东文件之前已予刊发,且相关业绩连同财务报表附注已载于下一份股东文件内,则收购守则规则10.4项下就盈利预警作出报告之规定将不再适用。

警告: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盈利预警尚未按收购守则规则10之规定作出报告,亦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准则。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在依赖盈利预警评估该建议(定义见私有化公告)之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徵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意见。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