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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补偿协议

2020-12-10 00:00:00

补偿协议

自一九九四年起,根据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珠海九洲控股(作为出租人)与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九洲港公司(作为承租人)日期为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之租赁协议(其后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届满)及日期为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之补充租赁协议(即九洲港房屋租赁),珠海九洲控股授予九洲港公司使用中国珠海九洲港设施之权利,为期四十年至二零四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价为一次性支付约人民币33,000,000元。

此外,根据珠海九洲控股(作为出租人)与九洲港公司(作为承租人)日期为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土地使用权协议,珠海九洲控股授予九洲港公司使用一个其上建有九洲港设施且面积约9,335平方米之场地之权利,为期四十年至二零四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年租约为人民币520,000元(即九洲港土地租赁)。

九洲港租赁(即九洲港房屋租赁及九洲港土地租赁)之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零年四月十日之公告披露。

珠海九洲控股现时正进行九洲港区域重建的城市更新项目,其中九洲港设施将被拆除及重建。根据补偿协议,九洲港租赁应终止,而作为补偿,珠海九洲控股应(其中包括)向九洲港公司支付人民币19,000,000元之补偿金及提供临时楼宇设施。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珠海九洲控股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并为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其于878,155,109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约61.5%。九洲港公司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由本公司及珠海九洲控股分别间接拥有90%权益及10%权益。因此,补偿协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补偿协议项下之应付补偿费所涉及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5%,订立补偿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