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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物业

2020-05-20 00:00:00

董事会公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后),卖方(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与买方订立临时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该物业,代价约为10,260,000港元。

由于出售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汇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