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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一间附属公司55%股权的须予披露及获豁免关连交易

2022-09-28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且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占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55%之销售股份,代价为21,0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及结清。

根据买卖协议,卖方、买方及各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订立弥偿契约,据此,卖方承诺对买方以及各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悉数弥偿,并在任何时间就与买方及╱或目标公司直至完成日期(包括该日)因各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产生的所有税项及或然负债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任何负债的合共最多55%对买方以及各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悉数弥偿。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且其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併入本集团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均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鉴于(i)买方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出售事项;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出售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且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故出售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于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批准该事项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