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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8-30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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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GREEN (HOLDINGS) LIMITED

中 国 绿 色 食 品(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胡继荣先生(彼已服务超过九年)为董事。

(b) 重选庾晓敏女士为董事。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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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列条文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及遵照一

切适用法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及作

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

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

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股

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

论依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ii)

行使本公司发行之任何可换股证券所附带之换股权;(iii)行使认股权证

以认购股份;(iv)行使根据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相似安

排授出之购股权;或(v)根据本公司之细则(「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全

部或部分股息者以外),不得超过合计:

(i)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百分之二十;及

(ii)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独立的普通决议案授权)继本决议案获

通过之後,本公司可购买股份总数(最多相当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百分之十),

及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须受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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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上文(c)段所载限制

之股份数目须调整至上文(c)段所载限制之股份数目於紧接该合并或分

拆前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各

项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或

(iii) 该项授权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

事可就零碎股份或就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律或该等地区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按其认

为必需或权宜情况下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及遵照一切适

用法律、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或任何其他获认可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於其上市并就此获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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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将予购回之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百分之十,而

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

(c) 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上文(b)段所载限制

之股份数目须调整至上文(b)段所载限制之股份数目於紧接该合并或分

拆前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

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或

(iii) 该项授权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

日。」

6.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行使该等权力之售

股建议、协议及期权之无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文

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购回之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於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股份数目之百分之十。」

7.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采纳之

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之股份(於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百分之十)上市及买卖後,批准更新

购股权计划下授出购股权以认购股份之计划限额,前题为据此更新的限额下

根据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不包括先前根据购股权计划条款授

出、尚未行使、已注销、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配发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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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百分之十(「经

更新授权限额」),并授权董事会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最多为经更新授权限额

之购股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因该等购股权获行使

而发行之股份及作出就此目的而言所须或附带之行动及签立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孙少锋

谨启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 House 香港

2 Church Street 德辅道中61–65号

Hamilton, HM 11 华人银行大厦

Bermuda 11楼1106-08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所召开的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根据细则委任一名或(倘

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

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

2.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本公司仅会接受排名首位股东之投票(无论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

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属无效。排名先後乃根据股东名册内之排名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及(若董事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一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

被视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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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星期一)至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

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

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室。

5. 关於本通告第2项决议案,胡继荣先生及庾晓敏女士须根据细则退任,惟彼等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须就退任董事予以披露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

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通函。

6.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孙少锋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王金火

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胡继荣先生、魏雄文先生及庾晓敏女士。

7. 本通告所提述的时间及日期为香港时间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