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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之补充公告

2021-04-30 00:00:00

兹提述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该年报」)。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年报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除该年报所披露之资料外,董事会谨此提供以下有关本公司核数师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数师」)就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不发表意见(「不发表意见」)之额外资料:

有关不发表意见之详情及董事会对于不发表意见之观点

1.于一间联营公司之投资的范围限制

此审核保留意见有关于未能就本集团于一间联营公司GFC Holdings Limited(「GFC」)之投资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的账面值(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为零)取得足够适当的审核凭证的范围限制。

本公司透过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易运环球有限公司(「易运」)持有GFC约36%的股权,且为其最大股东。据本公司所深知,GFC余下约64%的股权由两名其他股东分别持有约28.8%及约35.2%,而上述两名股东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GFC目前以多个品牌名称于香港经营10间餐厅。自二零二零年初起,GFC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COVID-19)严重打击,GFC自二零二零年三月起基本上暂停营运。GFC经营的所有餐厅均停业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始逐步恢复营业。由于GFC出现财务困难,其于疫情期间裁减大部份行政及财务员工。核数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起展开彼等的审计工作,其时正值在香港COVID-19疫情的高峰期,因此,GFC未能调配足够的会计人员协助核数师的工作。

董事会的计划/行动

本公司一直积极与GFC管理层联繫以索取所需财务资料。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就上述事宜与GFC管理层沟通,并确保审计程序将适时进行(即GFC管理层将于审计结束前提供管理账目、单据及正本文件、银行确认书并回应核数师的查询)。董事会认为核数师面对的主要困难乃由于人事变动、本公司的香港办事处出缺,加上COVID-19的影响导致本公司的内地员工无法来港处理相关事宜,其仅为单一事件,属前所未有且与任何未解决的审计事项无关。

易运并无委任任何董事加入GFC的董事会。根据(其中包括)易运及GFC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之股东协议的条款,GFC须于上一个月最后一天后不迟于二十个工作天内,向GFC每名股东提供或促使向GFC每名股东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综合财务资料,并于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两个月内向GFC每名股东提供或促使向GFC每名股东提供经审核的年度综合财务报表。倘GFC未能根据上述股东协议之条款履行其责任或未能如上文所述确保审计程序将适时进行,本集团将于必要时行使其权利,以保障本公司的权益和利益。

2.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金融资产的范围限制此审核保留意见有关于未能就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金融资产投资的账面值取得足够适当的审核凭证的范围限制。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于该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一间香港非上市公司(「被投资公司」)的4.49%的股本权益)之账面值约为人民币2,921,000元。由于仅于被投资公司持有少数股东权益,该金融资产的公平值并不重大,且其对于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影响轻微,本公司认为委聘独立估值师就该金融资产进行估值的成本过高。因此,本公司并无就该投资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之情况进行任何估值。

董事会的计划/行动

本公司已积极透过不同的渠道寻求与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联繫,以向核数师提供有关被投资公司的财务业绩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然而,由于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在COVID-19疫情期间没有值勤,加上本公司的香港办事处出缺,以及在中国及香港实施检疫隔离措施及旅游限制,导致本公司的内地员工无法来港处理相关事宜,令本公司未能与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繫。

本公司计划在COVID-19疫情缓和及相关旅游限制措施放宽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儘快委派合适的员工来港与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

3.有关持续经营基准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亏损净额约人民币846,398,000元,而于该日,本集团的流动负债超出其流动资产约人民币220,210,000元。本集团本金额为190,000,000港元(相当于约人民币173,167,000元)的可换股票据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到期,连同逾期未付的利息人民币14,546,000元(相当于15,960,000港元),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及该年报日期尚未偿还。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尚未偿还的银行借贷人民币165,000,000元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到期。截至该年报日期,核数师未能就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附注2」)所载有关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取得足够适当的审计凭证,以令核数师信纳该等为合理及可支持的假设。因此,核数师未能评估在编制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时采用持续经营基准是否恰当。

董事会的计划/行动

除于附注2所披露的董事已采取及持续执行的措施外,本集团正积极与多间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关连方进行磋商,为本集团筹集短期或长期融资,亦正就本集团位于湖北的閒置生产厂房之可能出售事项与当地政府进行磋商,以巩固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额外资金安排」)。额外资金安排包括就再融资及扩大银行融资以支持本集团在中国的未来发展计划而积极与若干银行进行磋商。在二零二零年九月,本集团已成功取得一年期的银行融资人民币75,000,000元。本公司预期额外资金安排将能支持本集团的未来发展计划。因此,董事会预期将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剔除此审核保留意见。

管理层及审核委员会对于不发表意见的观点

本公司的管理层同意核数师的观点。本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亦确认及同意核数师的观点。

剔除不发表意见

审核委员会与核数师已就上述行动计划作出充分讨论。根据本公司管理层与核数师的沟通,本公司预期不发表意见可于来年的审计中解决(即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之财政年度),惟须待审计程序获完成并取得相关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