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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计划文件之澄清公告

2019-10-17 00:00:00

兹提述华电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冠捷」)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综合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之建议(「计划文件」)。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要约人兹根据《收购守则》附表一,就若干资料向冠捷股东作出进一步披露,有关披露资料应载入计划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披露权益

下文列载计划文件「附录二—冠捷及要约人之一般资料」内「5.根据《收购守则》披露权益」一节的额外资料。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建议及存续安排外,概无任何人士与要约人或要约人之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包括存续股东)订有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8所指的任何类别的任何安排(不论以期权、弥偿或其他方式)。

除计划文件披露者外,要约人或要约人之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包括存续股东)及任何冠捷董事、冠捷的近期董事、股东或近期股东(与建议有任何关係或涉及建议)之间概无订有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任何弥偿安排)。

警告

实行建议和计划须待条件(包括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5对作为特别交易的存续安排的批准)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和计划未必一定生效。因此冠捷股东及冠捷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冠捷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