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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1)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之建议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及 (3)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 进一步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2019-09-24 00:00:00

兹提述(i)华电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冠捷」)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之建议(「该计划」),建议撤销上市地位及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及(ii)要约人与冠捷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联合刊发的公告(「延迟寄发计划文件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计划文件。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除非获得执行人员的同意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限期,否则计划文件须于联合公告日期的21日内(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或之前)寄发。

诚如延迟寄发计划文件公告所载,建议及计划须于(其中包括)计划于法院会议上获得批准之条件达成后,方告生效。百慕达最高法院须进行法院聆讯(「指示聆讯」)以就召开通过计划的法院会议发出指示。相关申请已向执行人员提出,且执行人员已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时间延后至不迟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指示聆讯原定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进行。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三级飓风洪柏托横扫百慕达,使百慕达八成地区出现停电。百慕达最高法院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关闭,因此,指示聆讯须延期及再择日期举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以配合百慕达最高法院的时间表,以重新安排指示聆讯时间,冠捷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且执行人员已经表示其有意授予同意,将计划文件寄发日期进一步延迟至不迟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有关建议及计划的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及寄发计划文件时将刊发的公告内。

警告

实行建议、计划和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以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一定实行。冠捷股东及冠捷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冠捷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