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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1)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之建议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及 (3)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 澄清公告 TGL最终实益拥有人于冠捷的权益

2019-09-20 00:00:00

兹提述华电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冠捷」)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联合公告使用的词汇应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由于无心之失,「TGL最终实益拥有人持有的购股权」一节项下由TGL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不包括张先生,惟包括宣迈克先生及王先生)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持有的二零零三年购股权总数应为9,650,000份,惟该公告错误载列为9,950,000份。

要约人及冠捷谨此澄清,根据TGL最终实益拥有人提供的资料,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TGL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不包括张先生,惟包括宣迈克先生及王先生)合共持有9,650,000份二零零三年购股权(并非该公告所述之9,950,000份)及3,954,000份二零一五年购股权。全面行使所有有关购股权将导致发行13,604,000股新冠捷股份(占冠捷于该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0.58%)及冠捷经发行有关新冠捷股份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0.58%。

除上文所述外,该公告载列的所有资料维持不变。

警告

实行建议、计划和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以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一定实行。冠捷股东及冠捷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冠捷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