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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已发行相关证券数目更新

2019-08-30 00:00:00

兹提述华电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冠捷」)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该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之建议、建议撤销上市地位及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使用的词汇应具有该联合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告由冠捷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已发行相关证券数目更新

冠捷董事会谨此宣佈,根据二零零三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合共200,000份行使价为5.008港元的二零零三年购股权因一名员工辞任而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失效。于本公告日期,冠捷的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包括(i)2,345,636,139股已发行冠捷股份;(ii)17,170,000份根据二零零三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未行使购股权,每份涉及1股冠捷股份;及(iii)8,128,000份根据二零一五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未行使购股权,每份涉及1股冠捷股份。除上文所述外,于本公告日期,冠捷并无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谨此提请冠捷及要约人的联繫人披露彼等买卖冠捷的任何相关证券的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仲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冠捷任何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要约人或冠捷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注意收购守则中的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冠捷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其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冠捷任何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警告

实行建议、计划和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以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一定实行。冠捷股东及冠捷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冠捷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