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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捷科技内幕消息:修订与飞利浦的商标许可协议

2018-05-18 19:45: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MMD商标许可协议,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

董事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TPV Europe、TVI香港、本公司及飞利浦协定对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及MMD商标许可协议作以下重大修订:

(1) 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的许可地区范围已扩展至包括印度及拉丁美洲。经此修订後,TPV Europe、本公司及飞利浦同意修订(i)TPV Europe根据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应付予飞利浦的许可使用费及保证最低许可使用费;及(ii)有关客户关怀之若干条文,以涵盖该等新增许可地区。

(2) MMD商标许可协议

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MMD商标许可协议的IT配件产品范围已扩展至包括无线家居网络解决方案。经此修订後,TVI香港、本公司及飞利浦同意修订TVI香港根据MMD商标许可协议应付的许可使用费及保证最低许可使用费。

经此修订後,订约方亦同意修订有关质素之若干条文。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及MMD商标许可协议概无其他重大修订,而该等协议的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订立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及MMD商标许可协议的该等修订为本集团提供宝贵机会,继续於该等许可地区运用其强势销售及分销渠道发展有关范围内产品,并与飞利浦维持长期业务关系。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指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拉丁美洲」指巴拿马、危地马拉、伯利兹、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及智利。

「MMD商标许可协议」指TVI香港、本公司及飞利浦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的商标许可协议,据此,飞利浦同意向TVI香港及其联属公司授出独家权利,允许其将飞利浦商标用於监视器及标志板产品。

「飞利浦」指Koninklijke Philips N.V.。

「TP Vision」指TP Vision Holding B.V.。

「TPV Europe」指TPV Europe Holding B.V.。

「TP Vision商标许可协议」指TP Vision、本公司及飞利浦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商标许可协议,据此,飞利浦同意向TPVision及其联属公司授出独家权利,允许其将飞利浦商标用於全球电视(但不包括中国、印度、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若干南美洲国家)。

「TVI香港」指冠捷投资有限公司。

「无线家居网络解决方案」指(i)无线(数据机)路由器;(ii)无线连接点;(iii)无线桥接;(iv)无线讯号放大器╱转发器╱范围扩展器;(v)无线软体保护器╱转接器;(vi)无线路由器配件;以及(vii)电力线通讯网络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