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公告

2022-11-02 00:00:00

于2022年11月 2日,公司分别与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签署了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向山东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可续期委托贷款,向巢湖发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可续期委托贷款。前述贷款无固定期限,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为准,延续借款期限以一年为一週期,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贷款用途为用于火电企业保供。山东公司及巢湖发电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向关连附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由于本次交易的交易规模超(以累计) 逾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适用百分比率的5%,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以及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因此本次交易需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1及14A.35条的年报申报、公告披露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因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拟于2022年12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其中包括) 本次交易寻求独立股东批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46(1)、 19A.39A条及中国公司法要求,本公司需尽快但将不迟于2022年12月 5日,将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本次交易的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的通知之通函寄发予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