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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限

2019-12-31 00:00:00

兹提述鹰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有关熊敬柳先生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之公佈(「该公佈」)。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佈所述,继于熊先生辞任后,(i)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已低于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所规定的最少人数;(ii)董事会并无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拥有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iii)审核委员会主席悬空、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最少人数且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并无拥有合适资格或专业知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成员;(iv)不符合薪酬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无遵守上市规则第3.25条的规定;及(v)不符合提名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无遵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5.1项下的规定。

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3.11,3.23,3.27条以及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A.5.1条的要求,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计三个月内,委任足够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及任命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物色合适人选,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2)、3.10A、3.11、3.21、3.23、3.25及3.27条项下之规定及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A.5.1条项下之规定,及将填补空缺之期限延长三个月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于本公佈日期,有关豁免申请仍在审批中。

本公司将在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适时刊发进一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