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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新总销售协议

2021-09-02 00:00:00

新总销售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位元堂之间接附属公司位元堂药厂与宏安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宏安管理就向宏安管理(为其本身及代表宏安集团之其他成员公司)销售该等产品订立新总销售协议,协议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及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上市规则之涵义

宏安集团持有位元堂约65.79%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为位元堂之控股股东,宏安管理为宏安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因此为位元堂之关连人士。此外,鑑于邓清河先生(位元堂之执行董事)于中国农产品已发行股本间接持有股权约20.17%,故中国农产品亦为位元堂之关连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新总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该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位元堂之持续关连交易。

位元堂集团持有宏安约10.31%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为宏安之主要股东,位元堂药厂为位元堂之间接附属公司及因此为宏安之关连人士。此外,鑑于邓清河先生(宏安之执行董事)于中国农产品已发行股本间接持有股权约20.17%,故中国农产品亦为宏安之关连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故新总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该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亦构成宏安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宏安及位元堂就新总销售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盈利比率除外)均超过0.1%但低于5%,故新总销售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公佈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