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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的100%股权

2020-02-19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二月 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卖方、买方及目标公司订立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及买方已有条件地同意购买目标公司的 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 80,500,000 元(可予调整)。

预期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扣除所有相关税项、 费用及开支后) 约为人民币74,830,000 元(相等于约港币 83,210,000 元)。本公司拟动用所得款项净额约港币 50,000,000 元支付本集团的负债;而余下约港币 33,21 0,000 元将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 5%但低于 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完成须待协议所载的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及/或豁免(视乎情况而定) ,方可作实,出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