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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特定履约契诺的贷款协议

2020-01-22 00:00:00

本公告乃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贷款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及本公司若干境外附属公司(作为原担保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作为贷款方)(「贷款方」)订立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涉及一笔合共385,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最后还款期为自各笔贷款动用日期起计24个月。

遵照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根据贷款协议,其规定获许可持有人共同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40%;及(ii)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任何一人应留任董事会主席,否则将会构成违约事件。出现持续违约事件及其后任何时间,贷款方可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即时取消彼等各自于贷款协议项下全数或任何部分的承担及未偿还金额,连同就此累计的利息可变为即时到期及应付。

于本公告日期,获许可持有人共同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5.87%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