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连交易 - 就于中国成都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立合营企业

2020-08-28 00:00:00

成都合作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即成都和飞、成都和儒及成都项目公司)与恒基中国投资及广州捷骏(恒基中国投资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成都合作协议,内容有关成立合营企业,以开发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肖林社区1、5组及万和社区10、11、12组的成都地段。于本公告日期,成都项目公司由成都和儒全资拥有,而成都和儒则由成都和飞(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控制的境内附属公司)全资拥有。成都和儒成功投得成都地段,总规划建筑面积达246,979平方米,土地代价约为人民币1,838,000,000元。

根据成都合作协议,广州捷骏拟通过注资方式向成都和儒收购50%股本权益。于注资完成后,成都项目公司将分别由本公司(透过成都和飞)及恒基中国投资(透过广州捷骏)间接拥有50%及50%权益。成都和儒及成都项目公司将于本集团的财务报表综合入账,而成都项目公司将承办成都地段的开发。成都地段的平均土地成本约为每平方米人民币7,441元。目前拟定本集团就成都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应付的资本承担预计约为人民币919,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恒基兆业地产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而该等附属公司并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4A.09(1)条项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范畴。恒基中国投资为恒基兆业地产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恒基中国投资为恒基兆业地产的联繫人士及本公司于其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成都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因而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董事会已批准成都合作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概无董事于成都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须就批准该等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成都合作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而成都合作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其代价)属公平合理,且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成都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低于5%。由于恒基中国投资仅因其与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关係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成都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项下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