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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升控股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结果派发末期股息日期董事退任

2018-06-11 20:05:00

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一)上午11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君悦酒店30楼会议室1号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是次股东周年大会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涌先生主持。

共11名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授权代表持2,078,325,900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91.658825%,出席是次股东周年大会。载列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所有提呈决议案已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并获正式通过。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1. 审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77,909,895 0

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 (100%) (0%)

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077,909,895 0

末期股息每股0.36港元。 (100%) (0%)

3. 重选黄毅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2,058,002,016 20,323,884

(99.022103%) (0.977897%)

4. 重选司卫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931,003,241 146,552,159

(92.945933%) (7.054067%)

5. 重选谢金德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932,649,762 145,676,138

(92.990698%) (7.009302%)

6. 重选沈进军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9,006,366 48,549,034

(97.663165%) (2.336835%)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的酬金。 2,078,042,398 2

(100%) (0.000000%)

8.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 2,075,413,141 2,912,759

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99.859851%) (0.140149%)

9.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回购不超过於 2,078,172,400 1,000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99.999952%) (0.000048%)

10%的本公司股份。

10.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 1,844,399,985 233,773,415

处理不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88.751015%) (11.248985%)

行股份总数20%的本公司额外股份。

11. 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 1,866,815,934 211,509,966

司股本中额外股份的一般授权,扩大数额为 (89.823061%) (10.176939%)

被本公司回购的股份总数。

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为2,267,458,580股,此乃使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有决议案的股份总数。本公司并无任何股份使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但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且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表决权。对任何股东就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投票表决亦未施加任何限制。并无任何人士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之通函(「通函」)中表明会就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担任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派发末期股息日期

经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通过,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将派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0.36港元予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为决定获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而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星期五)分派。

董事退任

如通函中披露,须於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的太田祥一先生(「太田先生」)因欲投入更多时间寻求其他商机,太田先生将不会膺选连任。因此,太田先生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太田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分歧,亦无有关彼退任之任何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太田先生同时确认彼无任何针对本公司,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诉讼和争议。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感谢太田先生在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及服务。

根据《上市规则》第3.10A条,发行人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於太田祥一先生退任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数未能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为此,董事会将尽最大努力,於太田先生退任日期後三个月内,物色适当人选出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遵照《上市规则》第3.11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