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销售权益(占该等目标公司各自股权之0.1%),代价为人民币100000元。
完成后,卖方将不再为目标公司 I之普通合伙人,而该等目标公司各自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目标集团之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入账至本集团之账目。紧随完成后,本公司将透过有限合伙人继续拥有目标公司 I之99.9%股权,目标公司 I 则持有目标公司 II 之 99.9% 股权,而该等目标公司将作为本公司之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入账。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为5%
或以上以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